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现公告如下: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涉税服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是指单位和个人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以获奖等方式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

二手房指已办理产权登记证书的全部产权。

第三条  凡依法由我局负责的存量房交易各项税(费)的征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房地产评估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必须合法有效,评估的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房地产评估的标准、评估的时点要一致,评估的结果要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坚持房地产评估方法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具有标准化、批量化和科学化的特点,简便快捷地进行房地产评估。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方法分为系统评估、委托物价部门评估二种形式,目前系统评估对象主要是针对企业、个人处置住宅类存量房。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按照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第七条  我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基数综合考虑所在区域存量房和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格确定,依据所在区域商品房环比增幅予以调整。数据主要来源于我市市区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际计税价格的数据、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存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八条  市局设立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存量房基础数据采集及申报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

第九条  根据软件操作权限设置分别三类工作岗位:征收岗、管理岗和领导岗。

征收岗主要开展前台具体存量房评估工作,相应具备软件中个案评估、个案评估结果查询、个案评估结果修改(经授权)及相关报表的查询权限。

管理岗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管理、参数维护(经授权)、查询预警的观测、反馈和适时根据领导岗要求,组织开展批量评估工作。

领导岗主要是授权修改个案评估结果、授权参数调整、联系协调其他部门决定并处理争议。



第三章  纳税申报评估

第十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房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填写《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进行交易价格申报。

存量房交易双方须提供下列资料:

1.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其中: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及复印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产权登记证书(含图纸)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

3.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件以及复印件、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卖方未婚单身证明、继承类房产转让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赠与类房产转让还需提供赠与公证书;)

5.转让经营性用房,转让方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完税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征收岗按规定受理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对资料填写不规范、申报税种不齐全的,责令纳税人补正或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征收岗即时在“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  征收岗将计税价格填写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的“计税价格”项目中,纳税人签名确认计税价格。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评估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征收岗告知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权利义务。评估进入争议纠纷处理环节。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软件如查询不到小区信息,征收岗应先行停止办理,通知管理岗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1.如果该小区周边1公里内有其他参照小区,管理岗经请示,依照相近小区和网络所载该小区的具体情况,根据《马鞍山市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当即进行小区层面参数的补充、维护。修改维护后通知征收岗继续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进行评估。

对此类小区层面的信息补充和更新,需登记备案,管理岗在七个工作日内与物价部门上门实地查勘。查勘结果经商讨后,确定是否需要修正新增小区层面参数。

2.如果该小区周边1公里内无其他参照小区,征收岗应告知纳税人暂时不能当场办理,需由税务部门和物价部门开展实地查勘工作后再行办理。

管理岗和物价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实地查勘。查勘结果经商讨后,由管理岗在后台参数维护中进行补充、维护,并通知征收岗。由征收岗通知纳税人纳税。

第十六条  工作中如软件出现系统性问题,评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管理岗应协助征收岗按《马鞍山市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已确定的数据模型和技术标准手工计算纳税人计税价格并与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对,保证纳税人完税不受影响。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征收岗再将数据补录进入评估系统。

第十七条 对于个人申请评估非住宅类的房产(如厂房、仓库、办公楼等),由申请人提供:

1.《纳税申报表》及复印件;

2.银行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在征收窗口正确填写《存量房价格认定协助书》,自行送至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评估。如申请人对认定价格有异议,按争议程序办理;如申请人对认定价格无异议,由征收部门确认后办理房产过户。

第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类转让存量房(非住宅)具体流程按照《关于贯彻执行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马地税函〔2013〕37号)执行。

个人转让门面房等非住宅类房产采取直接由办税服务分局开具《涉税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物价部门核价,当事人持价格认定报告等相关资料申报缴税。



第四章  争议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评估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填写《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申请表》,提供:

1.纳税人书面申请壹份

2.《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壹份

3.《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壹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壹份

由征收窗口受理

第二十条  受理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价格争议资料传递至涉税价格审议小组。

第二十一条  涉税价格审议小组结合增量房销售价格、存量房挂牌价格、存量房历史成交记录,可实地核实,在5个工作日对纳税人的价格争议申请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

如驳回纳税人申请,出具书面结论

如受理纳税人申请,出具受理结论书(含建议评估价格),传递至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即时开具《涉税价格认定协议书》,并在2个工作日传递给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7个工作日内将《涉税价格认证结论书》送至征收窗口。

征收窗口于2个工作日内将《涉税价格认证结论书》送至涉税价格审议小组,由涉税价格审议小组在2个工作内审议后签署审议建议并反馈征收窗口,由征收窗口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计税价格不接受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法律救济程序。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卖方凭《存量房计税价格通知单》或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在地税窗口开具税票或免税证明。凭银行税款解缴回执或免税证明在地税窗口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二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买方凭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联)在契税窗口开具契税缴款单,在银行窗口缴款后回契税窗口换取《契税完税证》。

第二十六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凭完税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办证联)在房产受理窗口申请办证。



第六章  评估系统参数维护

第二十七条  全市基价系数、板块参数和小区层面参数原则上是按季观测调整,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提交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价格认定小组共同研究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工作价格认定小组由市地税局、财政局、物价局、住建委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  参数调整依据下列原则进行:

1.根据以数据管理中新房交易数据(管理岗按月采集更新)和二手房挂牌价(管理岗按月采集更新)为依据的查询预警进行基价系数和板块参数的调整;

2.以政府房管部门每月发布的分区房地产销售统计信息为依据,根据《马鞍山市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进行基价系数和板块参数的调整。

3.小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或较大的市政建设变动导致特征变量出现变动,需组织专家进行小区层面特征变量的调整,修订《马鞍山市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如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发生大的变动或软件查询预警观测发现异常,应提请领导岗适时组织开展参数调整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存量房交易相关的税款计会统管理、发票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按照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