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11-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为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委托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农商银行)在全市范围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对象
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代开国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代征税种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为代开国税普通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适用征收率分别为7%、3%、2%。
(二)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代开国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见《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四、代征网点名称和地址
代征网点名称和地址由珠海农商银行确定并公布。
五、咨询电话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12366-2
珠海农商银行:96138、0756-2661888
六、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