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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平衡税负,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转让房地产(包含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统一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