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合地税〔2008〕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函〔2012〕14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发〔2014〕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地税发〔2016〕15号)规定,
第十条中"若参保单位不能保证资金安全,应按日先将代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及时缴入主管地税机关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收入归集户”,再在征缴期内(7月1日至9月30日)将归集户保障金汇总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票证结报和费款入库手续。”失效。
第十一条中“在归集户的,应认真审核缴费单位归集户“入帐数据”是否与“票证汇总数据”相符,在确认票款数据无误后,方能开具《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书》汇缴入库。”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本文件有以下修订:
第十条中"若参保单位不能保证资金安全,应按日先将代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及时缴入主管地税机关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收入归集户”,再在征缴期内(7月1日至9月30日)将归集户保障金汇总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票证结报和费款入库手续。”失效。
第十一条中“在归集户的,应认真审核缴费单位归集户“入帐数据”是否与“票证汇总数据”相符,在确认票款数据无误后,方能开具《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书》汇缴入库。”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以及《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政〔2007〕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从每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止,逾期不办理。
第四条 征收标准: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非从业居民和低保重残每人每年30元;城区农民和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
第五条 社居委、村委会、学校是参保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障卡手续,并集中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所辖区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征收管理(省、部属学校由省地税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 缴费登记
第七条 各参保单位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
已在地税部门办理
社保登记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增加险种登记,方可领取《安徽省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收据》,并收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参保的单位,需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费种鉴定,方可领取《安徽省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收据》,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
第八条 在校学生到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到所在社居委、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参保单位负责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汇总报送当地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收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障费。
三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参保单位在收到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障费时,必须向个人开具《安徽省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专用收据》。 专用收据填写应规范、准确、内容齐全,并交由参保者本人保管。
第十条 各参保单位应在征缴期内,对代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妥善予以保管,在征缴期内(7月1日至9月30日)到地税部门办理票证结报和费款入库手续。若参保单位不能保证资金安全,应按日先将代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及时缴入主管地税机关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收入归集户”,再在征缴期内(7月1日至9月30日)将归集户保障金汇总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票证结报和费款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做好缴费单位票款结报和汇缴资金审核工作。应先核销票据,按核销的票据金额,汇总开具《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书》入库;在归集户的,应认真审核缴费单位归集户“入帐数据”是否与“票证汇总数据”相符,在确认票款数据无误后,方能开具《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缴款书》汇缴入库。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代收代缴费款登记簿和专用收据存根,代缴费款登记簿应详细记载参保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缴款金额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在缴费期限内,参保单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款结报手续的同时,提交与代收费相对应的缴费个人名册、缴款回执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按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4]140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票据领发、结报、核销制度,确保票据安全和资金安全。
四 宣传培训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居民医保宣传力度,积极取得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创造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开展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重点加强学校、社居委、乡镇等集中缴费单位的政策和办理程序培训,特别是缴费单位办理参保工作的人员培训,使他们掌握征缴工作流程和方法,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本办法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核对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专用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情况,检查代收费款保管和缴存情况。缴费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缴存所代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的,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主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