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函 [2011]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1〕5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必须是申请期当期的税款。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管理分局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对不属申请期当期的税款,不得予以申请延期缴纳。
二、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管理分局应于当期申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局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报送经县局或分局集体审议后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材料。
三、报送的材料必须齐备,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翔实,填写的表格必须数据完整、准确。否则,报送到市局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材料一律退回重新整理,并于退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次报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