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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8]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8〕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虽设立会计帐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调整为0.8%。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