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10〕24号 2010-2-5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公平税收负担,提高征管效能,配合
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工作有序推进,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定额管理
定额核定是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区(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工作,从2010年起严格按照《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见附件1)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执行,切实提高定额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分类核定,提高核定工作质效
对实行委托代征双定户和新开业双定户,原则上采用“经营参数法”核定定额;部分双定户因采用“经营参数法”导致定额标准偏离较大的,可在20%幅度内调整;个别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0%幅度内调整。纳入当年重点管理的双定户,应采用“六项费用法”和“基数递增法”从高核定定额;对非重点管理的双定户,可采用“基数递增法”核定定额。
三、突出重点,强化饮食业税收监管
各区(市)地税局应将饮食业作为2010年重点管理行业,按本通知要求调整饮食业双定户纳税定额,对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双定户,定额上调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
四、透明行政,实行定额公开制度
各区(市)地税局在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实行阳光作业,做好程序公布、定额公示等工作。公示阶段,各区(市)地税局可联合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民主评税,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2.《广州市
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
3.《广州市
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
4.《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
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
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
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
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
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
第七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
(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期六项费用月均发生额÷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
(二)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营业税)月应纳税经营额=(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对应行业六项费用比率)-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营业税)开票额
2.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的六项费用支出÷月均六项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测算确定)
第八条 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六项费用,指人工费、场地租赁费、折旧费、水费、电费、装修费摊销额。具体费用项目发生额确定方法如下:
人工费:按照双定户上一定额期间平均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但双定户自报个人月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核定月均支付人工费金额。
场地租赁费:按照双定户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租金核定月租赁费用,但租金标准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属于无租使用经营场所的,则按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计算核定月均支付场地租赁费。
折旧费:原则上按照双定户自行计提的月均折旧费计算确定;但月均计提数低于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的,则按固定资产原值金额1%计算核定月均折旧费;对于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购置固定资产原值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水费和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的水费、电费发票核定,如由总表单位分摊水电费的,按总表单位开具的有关凭据核定月度水费和电费。
装修费摊销额:以双定户实际发生的装修费在受益期内(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平均分摊计算核定月均装修费用;双定户不能如实反映装修费发生金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各行业六项费用比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行业 六项费用比率
饮食业 50%
服务业(饮食业除外) 60%
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70%
其他行业 50%
双定户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占营业收入额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来确定适用六项费用比率。
第十条 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基数递增法,是指由各区(市)地税局根据当年本区(市)相关行业GDP预计增长比例,合理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从而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上一定额执行期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1+调整幅度)
第十一条 对新开业双定户运用经营参数法和六项费用法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其“月均开出发票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核定前开票情况确定。
为方便税款计算,根据本指引第五条核定方法计算出的数值统一按百位取整数确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
第十二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法规规定和双定户实际经营变化作出的定额调整;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
第十三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双定户按规定如实填写《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见附件4),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应同时提供有关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及六项费用支出凭证。
(二)调查核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受委托代征单位根据双定户自报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实际经营状况,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采用经营参数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影响定额的指标数据,如地段、面积、人数、位数、桌数等;对采用六项费用法核定定额的,重点核实六项费用发生情况。
(三)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采取本指引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
(四)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公示定额核定初步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以方便双定户和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为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五)下达定额。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双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在原公示范围公布。
第十四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列举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按照六项费用法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定新一期定额,同时对比上述核定定额与按基数递增法核定定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按孰高原则确定定额。
(二)简易程序
对非重点管理双定户,各区(市)地税局可结合当年本地区或相关行业GDP预计增长比例,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调整幅度,批量调整双定户定额,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可按季、半年或一年进行,具体期限由各区(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核定征收纳税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和〈对定期定额纳税人试行核定最低营业额及所得额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42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