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操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0〕59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工商银行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支库,农业银行东西湖支行、汉南支行代理支库,交通银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水果湖支行代理支库,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代理支库,人行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支库: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办理退税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税款入库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预扣预缴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开具电子《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纸质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电子扣款直接缴库或提交证券机构办理缴库。各证券机构凭电子缴库回单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回单联到税务机关核实入库后,由税务机关按每个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路径:省
局核心系统申报征收平台--文书模块--个人所得税证明,在“证明信息录入”栏打“√”采取手工录入方式)作为预缴证明凭证,并负责交给纳税人。
二、退税国库
武汉市辖区内征收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超缴部分的退税由征收该税的各区税务局对应的国家金库各区支库办理。
三、退税流程
(一)退税申请人向各区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完整、准确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表样附后),特别是纳税人基本情况栏“姓名”必须与退税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姓名一致,退税帐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及帐号三栏必须准确无误,以保证退税款及时顺利到帐;同时提供附件:
退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有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上注明办理退税XX 元后退还纳税人);开户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缴库凭证复印件,经各区税务所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各区税务局税政科按正常审批流程办理。
(二)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各所属区税务局计统科按规定的退税流程,凭税政部门审核的退税相关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三)各区税务局计统科从签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前往对应的国家金库区支库办理退税手续。
(四)国家金库各区支库收到对应各区税务局送达的各项资料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签收手续。
(五)国家金库各区支库要及时加强柜面的审核监督工作,按照《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对预算科目使用不当、级次划分不清、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退回各区税务局重新办理。
(六)纳税人转让限售股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需退税的,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各区税务局应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戳记或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退税申请人持各区税务局出具的书面通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国家金库各区支库指定银行办理现金领取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金库各区支库在办理限售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退税过程中,受理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必须是按纳税人逐笔填开的,不得受理汇总的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国家金库各区支库应严格按照预算收入退付的规定进行审核、确保退付业务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资料进行真实、可靠、完整性的审核。
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