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分月缴纳入库。
二、纳税人未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视作逾期纳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0年第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0年第1号),从2010年起至今,我市纳税人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缴纳。
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