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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我市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印发了《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函〔2017〕619号)要求,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契税纳税期限作出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缴纳期限。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明确实施时间。该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按本公告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