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1〕78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
税收征管法》。因此,对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的纳税人逾期未贴花的行为,应当从纳税人书立或领受应纳税凭证之日起,按照《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