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对交通
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宿州市税务局决定对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运输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
运输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行业
|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运输业
|
7%
|
二、调整后的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有关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
运输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6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核定 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对交通
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对我市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
运输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将交通
运输行业中的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
运输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7%。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有关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
运输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同时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