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第5号公告〕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对全市相关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调查、测算,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全市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地税发(2011)120号〕中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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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 |
所得率% |
商业 |
12% |
工业 |
12% |
交通运输业 |
12% |
建筑业 |
12% |
文化体育业 |
12% |
娱乐业 |
20% |
服务业 |
13% |
饮食业 |
15% |
租赁业 |
18% |
其他行业 |
15%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已办理临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2、对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3、对个人门前开票,属建筑安装和租赁业收入的,比照执行;属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 4、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除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