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9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中山市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和2017年的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次年5月31日前。
二、从2018年(税款所属期)起,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及缴款期限问题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125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8日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ss/2016-11/01/content_a4d2ae0ee2ee44cb8c18eb24c3589f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