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滞纳金自纳税期限结束之次日起计算。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纳税期限按照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