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目前,云浮市各县(市、区)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年、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多种情形。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不仅每年要申报纳税2次、4次、12次,而且不同的缴纳期限加重了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纳税人可选择最迟在12月31日前缴纳税款,从而更加可以让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