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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地税〔201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残保金征收,创新征收模式,优化征收机制,市局制定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七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各类企业,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应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按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收机关

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残保金的核定及征收工作。具体包括:

1、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审核企业使用残疾职工人数;

2、核定企业应交纳残保金数额。

3、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足额征收残保金。

4、对逾期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残保金的企业,及时催报催交;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交期限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交纳。每年7月-9月为残保金的集中征收期。其中7月1日-8月10日为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和交纳残保金时间,8月11日-9月30日为地税机关催报、催交及限期交纳时间。各级地税机关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交纳通知书》所填写限交日期不得超过9月30日。9月30日后逾期仍未交纳的,将从10月8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残保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征收程序

1、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如下资料,由市、县(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部门审查确认。(1)用人单位上年度统计年报;(2)残疾从业人员名册;(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单、卡原件和复印件。

未按期报送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企业,按未安排残疾人职工计算交纳残保金。

2、每年5月31日前,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部门联合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意见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

3、每年6月份,地税部门根据核定的企业使用残疾职工人数,由残保金征收核定领导小组(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核定企业应交纳残保金数额。并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向应交纳残保金的企业共同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4、每年7月1日-8月10日,应交残保金的企业应持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纳残保金。

5、征期内地税部门应按月向残疾人联合会反馈征收情况。

六、残保金的列支

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文件规定,企业交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七、减免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级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残保金。

八、票据使用

征收残保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交款书”,通过微机开票,并加盖征收专用章。

九、法律责任

1、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罚,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保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工作职责

1、各征收单位工作职责:(1)应依法足额征收残保金,确保完成任务;(2)成立残保金征收核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残保金核定工作;(3)建立残保金征收工作考核制度,分解收入任务,加强日常考核;(4)加强与同级残联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

2、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1)依法执行各项残保金政策,按征缴程序征收费款,完成收入任务;(2)加强残保金日常管理,做到税费同征收、同管理、同检查、同考核;(3)做好费源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费源普查,按年建立分户费源档案和综合费源档案,分析费源结构,预测收入;(4)加强残保金政策宣传。向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和党委政府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政策,争取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征缴氛围;(5)与残联等部门做好残保金征收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十一、违纪处理

税收管理员违反残保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残保金,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残保金流失,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宿州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残疾人保障金】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