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290号 2005-07-13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新办企业开业之日执行口径的请示》(景地税政
〔2005〕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税收政策的客观公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 (
国税函〔2003〕1239号
)精神,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前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日;工商设立登记在2003年11月19日(含)后的新办企业、单位,其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