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
2018年第21号
)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制定土地增值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重新发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现行规定,对个别内容文字表述适当修正后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