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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现对《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对于《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9项“服务业”的第二行“其中: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一栏予以删除。调整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如下: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经营(所得)项目 带征率(%)

1、制造业.8

2、批发和零售贸易业.5

3、加工修理修配.8

4、交通运输业 1.5

其中:客运.8

5、建筑业 1

6、邮电通信业 1

7、文化体育业.8

8、娱乐业 2

、服务

业 服务业 1.2

其中:桑拿、推拿、沐足 2

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出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个人。

5

10、转让无形资产 1

11、销售不动产 1

12、其他行业 1.5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