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到期失效】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原纳税期限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年的地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第一条逐步调整到位。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5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
肇庆市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纳税期限
目前,我市各地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年、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多种情形。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不仅每年要申报纳税2次、4次、12次,而且比按年1次的纳税人提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资金成本。《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将税款延后到12月31日前缴纳,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关于逐步调整到位
《公告》实施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考虑到原来一些纳税期限规定在税款所属期次年的地区纳税人需要对其财务资金重新调整,为使这部分纳税人平稳过渡,所以《公告》规定这些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