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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肇地税发[2006]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9号)和(肇地税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对纳税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他用途房屋(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统一按转让收入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