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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居民企业跨县(县级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执行。

特此通告。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6日
关于《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制定目的:规范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但跨地区(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征收管理。

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明确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明确了居民企业在广东省内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中公告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

必要性: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明确,直接影响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因此,我市明确此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必要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