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22〕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七条的规定,现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管辖的纳税人,其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且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房产税;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他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按季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确定房产租金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纳税人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延续了《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福建省税务局规定,对机构名称和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适当调整后进行整理并重新发布。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征管体制改革后,原文件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名称发生变化,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部分税种的纳税期限也进行了调整,故本公告结合现有的规定,对原文件中的机构名称和部分纳税人纳税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变更。
二、制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政[2007]25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三、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明确征管体制后市级税务机关所属的直属及派出机构所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必要清理征管体制改革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名称变更、纳税人类型调整、部分表述适当修正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后重新公布。
四、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对征管体制改革前制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的公告内容对涉及名称变更、纳税人类型调整、部分表述适当修正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归集。公告内容不涉及公平性竞争。因时间紧急,未公开征求意见。
五、关于公告调整的个体工商户类型的修订说明
本次公告调整对象删除了原公告中“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鉴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已不存在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为顺应实际情况,故删除了“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表述内容。
五、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纳税期限的修订说明
本次公告对原公告中以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改为按增值税纳税期限确定其房产税纳税期限。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知》(闽地税〔2016〕10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申报。在征求基层管理员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根据纳税人的增值税纳期限确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实行两者统一,方便纳税人计算缴纳房产税。
七、施行日期说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