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2月3日发布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以下简称《公告》),结合珠海实际,现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
公告
》第二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统一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的普通
发票管理工作,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票证中心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区(分)国税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普通
发票管理工作。
二、对《
公告
》第十九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已开具的发票数据。使用其它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本公告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普通
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 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