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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桂东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桂东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3]82号 2003-7-4

桂东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桂政[2003]3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桂政[2003]30号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