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税款缴款期限的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
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和《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
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
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