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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三明市区实际情况,设定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现予公告。

三明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备注

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总额

50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60

商业零售

30

外贸

80

房地产开发业

100

其他

20-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100

印刷、广告业

修理、修缮业

测绘、测试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收取费用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承包金额

100

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租赁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费用

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费用

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

100



注: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重新发布。将文件制定的依据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将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补充新增为制定依据。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明地税发【2005】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一份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4〕 1号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第50号、 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一份税务规范性文件,

现公告如下: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6日
http://fujian.chinatax.gov.cn/smsswj/tzgg/202402/t20240206_548559.htm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