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韶地税发[2003]6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市区各征收管理分局、登记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货物
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全国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改革,根据市区的征管现状,市局就市区货物
运输行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1 、市区内所有从事货物
运输的企业(含私营企业),按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由其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市区内所有从事货物
运输(含陆路、水路
运输)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 , 统一由北江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2 、韶钢征收管理分局所管辖的交通
运输业户,统一由韶钢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3 、市区内所有从事货物
运输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预算级次均为市级。
4 、本通知自二0 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涉及纳税户的档案资料和有关问题应在十二月一日前移交或调整完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