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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韶关市区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韶地税发[ 2002 ] 4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韶关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点废止




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各有关科室: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依据《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 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文件,将我市市区(含工矿区)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以一个月为计税期,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税款缴纳入库。

原(87)韶市税字第04号《 关于韶关市市区开征房产税的通告》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