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12 沪财企一〔1998〕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6]5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190号
《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中央在沪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本市地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地方财税部门审核批准。
3、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