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甲供材料”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0〕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局):
“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方提供的
建筑原材料,“甲供材料”
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了全部或部分原材料的
建筑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及时申报缴纳“甲供材料”
营业税。但在日常征管、稽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仅以货币资金结算部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对“甲供材料”部分未主动申报纳税。根据征管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切实强化“以票控税”,加强“甲供材料”
营业税等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方 “甲供材料”业务的税收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已经包含“甲供材料”的(总价款未包含“甲供材料”的,必须提供在建管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料”应当冲抵应付施工方工程款。“甲供材料”价款属于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组成部分。
(二)发票的开具。施工方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的工程总价款(含“甲供材料”)的内容开具
建筑业发票。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甲供材料”发生移交时或领用时。施工企业应按当月“领料结算单”所列“实际金额”,次月申报纳税。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甲供材料”材料帐,准确进行核算。工程完工后,应按工程决算中所列的“甲供材料”实际发生额(包括材差)进行清算。
二、建设方“甲供材料”业务的税收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
《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009年版)?——
房地产业》规定: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方式,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采用发包方式进行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开发项目,其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应根据企业承付的已完工程价款确定,直接记入有关开发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已经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项目,建设方购入的“甲供材料”不得直接凭货物发票计入工程成本,应凭施工方开具的
建筑业发票计入工程成本,以支付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