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5]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9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补充通
知如下: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
由市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用户使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发票启用的同时,原《厦门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专用发票》停止使用,请各局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不得延期使用。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需重新进行票种核定,以份为单位核定购票数量。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5]693号 2005-07-05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税务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备案。
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