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87号 2007-5-24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增值税的清算情况,同时考虑各地的税收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5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预征率为7%;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3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各地应在6月的征收期内,按新的定额税率对1-5月份的税款进行清算。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