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第5号公告〕以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全市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新的《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 (2014年第2号
)同时废止。
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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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 |
所得率% |
商业 |
12% |
工业 |
12% |
交通运输业 |
12% |
建筑业 |
12% |
文化体育业 |
12% |
娱乐业 |
20% |
服务业 |
13% |
饮食业 |
15% |
其他行业 |
15%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已办理临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租、承包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2、对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4、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除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比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