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9-10-12 穗地税发〔2009〕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具体工作意见下发前,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的,统一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审批。有关工作指引市局将另行制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年9月29日 粤地税发[2009]18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1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贯彻意见,另文下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