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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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7.07.08 |
第二条凡在宿州市境内从事以粘土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的各类砖、瓦窑厂(以下简称纳税人)地方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宿州市境内从事以粘土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的各类砖、瓦窑厂(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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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遵循简便、实用、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收户管及其它综合资料。 |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遵循简便、实用、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税收户管及其它综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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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税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征管资料、进行税款征收事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地税系统内部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征管资料、进行税款征收事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系统内部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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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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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7.07.08 |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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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申购炸药用于非开采山石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县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可不予核定代征;对发生炸药损失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县地税局审核批准后,用已代征的税款抵减下期应代征的税款。 |
第十条 对申购炸药用于非开采山石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不予核定代征;对发生炸药损失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和资料,经县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用已代征的税款抵减下期应代征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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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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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加强车船税管理 |
2007.7.18 |
宿地税[2007]61号 |
四、拟定办法,加强征管。 |
四、拟定办法,加强征管。 |
4 |
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部分条款修改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废止】 |
2008.6.21 |
宿地税〔2008〕84号 |
宿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工作规程 信息传递 县区局接到上报的《宿州市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和《宿州市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登记表》后,再次审核后,应于五日内将第四联传递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第三联;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已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审核确认参保编码或补办参保登记,并将参保信息及时传回同级地税机关,各县区局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信息及时更改或补充,再通知管理分局更改或补充信息,以此作为缴费登记的基础信息。 |
宿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工作规程 信息传递 县区局接到上报的《宿州市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登记表》和《宿州市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登记表》后,再次审核后,应于五日内将第四联传递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第三联;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已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审核确认参保编码或补办参保登记,并将参保信息及时传回同级税务机关,各县区局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信息及时更改或补充,再通知管理分局更改或补充信息,以此作为缴费登记的基础信息。 |
5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 |
2009.5.25 |
宿地税〔2009〕 |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是缴费人依据法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缴费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地税机关掌握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的主要来源。 |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是缴费人依据法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缴费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掌握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的主要来源。 |
第五条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按季、半年或一年进行缴费申报。 |
第五条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可按季、半年或一年进行缴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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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缴费单位申报后,核对缴费基数,实行一票征收。 |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缴费单位申报后,核对缴费基数,实行一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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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缴费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九条 缴费人必须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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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地税征收机关应建立 《社会保险费开票未入库清册》,缴费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分户制定《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对缴费单位进行催缴。 |
第十三条税务征收机关应建立 《社会保险费开票未入库清册》,缴费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分户制定《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对缴费单位进行催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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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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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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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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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生险种、级次错误或其他需要更正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制发 《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发生险种、级次错误或其他需要更正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制发 《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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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提出退库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机关核准后,主管地税机关及时制发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费。 |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提出退库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机关核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制发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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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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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4.7.8 |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娱乐、饮食行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规定,宿州市税务局决定对娱乐、饮食行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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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8.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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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7.9.26 |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对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运输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对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宿州市税务局决定对搬运、装卸(搬家)及其他运输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