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税局关于我市各区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5]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109号)精神,我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均属于市辖区的区域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和《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的规定,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