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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及《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粤府〔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制定《公告》明确契税缴纳期限,一是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满足我市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

二、《公告》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江苏、浙江、河南等地的做法,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主要内容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其核定“契税纳税期限”的含义是:在我市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根据本《公告》确定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四、《公告》对契税纳税人的影响

此《公告》实施后,消除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小额补退税,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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