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1999〕120号 1999.06.03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3】13号
)规定,自2003年2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饲料.工业办公室:
现将<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39号文件和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农(牧饲发)
〔199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饲料工业发展的实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免征的
增值税。
第四条 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免税饲料产品只限于
国税发〔1999〕39号文中饲料注释中所列的饲料范围。
第五条 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申请免征
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六条 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饲料产品必须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2.持有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发的“河北省饲料产品准产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3.企业和个人生产的饲料产品需经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
第七条 对申请免征
增值税的饲料企业和个人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检验方法,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申请免征
增值税的资格。
第八条 年度内国家统检、抽检合格的产品不需再检。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产品的检测、审核工作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统一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申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各市、县(市、区)须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饲料企业免税产品抽样、审核工作。
第十条 申请免税饲料企业于每年度3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审核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自销售产品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审核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1.饲料产品“准产证”或批准文号复印件;
2.“饲料标签”认可证书复印件;
3.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产品检验报告;
4.饲料企业免征
增值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八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审核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审核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审核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对符合免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下达免征
增值税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在未取得免税资格之前,应按规定进行应交税金的核算,并将免税饲料产品单独核算,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对其暂不征税。
第十四条 取得免征
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应凭“饲料企业免征
增值税资格申请表”向当地国家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免税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企业应填写“饲料企业
增值税免税审批表”。
第十五条 税务征收机关对企业提出的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县(市、区)国税局税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局核批。各市国家税务局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局报送免征
增值税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 享受免税的生产企业和个人,在免税期内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其他税务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由省“审核办公室”每年统一进行年检,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企业免征
增值税资格:
1.经抽查,复查饲料产品不合格的;
2.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3.以非免征
增值税饲料产品冒充免征
增值税饲料产品的。
4.将免征
增值税手续转借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的。
第十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在享受免税期间,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动恢复缴税。
第十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如违反免税规定,弄虚作假,有偷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停止其享受的免税资格,恢复征税,同时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及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越权免税、徇私舞弊及借审批之机乱收费,如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
增值税资格申请表
附件1: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
增值税资格申请表(略)
附件2.饲料产品抽样方法
1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从抽检日起算前三个月内所生产自检合格的产品。
2方法:
(1)散装和袋装大包装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T14699.1-93饲料采样方法进行。
(2)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每个品种一次抽取两份样品,每份500g。
(3)复合预混料同一批次抽取5个小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100g,包装要求双层塑料袋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