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6-03                     索引号:005118964000200201200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按照下列税额标准代收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年税额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含)以下的

 

24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以上至1.6()

360

1.6以上至2.0()

420

2.0以上至2.5()

900

2.5以上至3.0()

1800

3.0以上至4.0()

3000

4.0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720(大型)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600(中型)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整备质量每吨

36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72

摩托车

每辆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