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管理,减轻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现就我市(不含两个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季缴纳,3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半年缴纳。
纳税人纳税期限发生变更的,在1月份或7月份调整实施。
二、按季度、半年度缴纳的申报期限分别为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
三、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关于《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与意义
鉴于此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金额标准低、周期短,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八条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规定纳税人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季缴纳,3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半年缴纳。“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是以纳税人首次或变更申报时计算的年应纳税额(含减免税额)。
(二)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的时间。鉴于纳税期限调整对此前执行期的纳税申报衔接有一定影响,故明确纳税人纳税期限发生变更的,在1月份或7月份统一调整实施。
此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由主管地税机关在7月底前组织实施到位。
(三)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按季度、半年度缴纳的申报期限分别为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
(四)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适用范围。本公告适用于淮南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但不包括两个县。
(五)明确了执行日期。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