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9]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重新调整了缴纳期限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根据《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68号)第九条、《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市局决定,从2009年起,将我市范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调整为每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实施办法》(揭市地税发[2004]233号)第十九条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每年四月、十月申报纳税”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