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对外公布,以方便纳税人知悉和查询相关文件有效性。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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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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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14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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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99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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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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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2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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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4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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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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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6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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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其它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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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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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15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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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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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6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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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6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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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96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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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96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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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96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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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7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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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998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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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999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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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0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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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肇庆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管理的办法 |
2001年7月10日 |
肇国税发[2001]133号 |
13 |
关于对怀集县个体户销售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2003年6月5日 |
肇国税函[2003]81号 |
14 |
200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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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0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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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995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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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鼎湖区国税局请示桂皮问题的批复 |
1995年7月3日 |
肇国税发[1995]070号 |
18 |
1995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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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995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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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7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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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出口商品试行使用《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的通知 |
2000年12月22日 |
肇国税函〔2000〕135号 |
22 |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
2006年6月13日 |
肇国税发〔2006〕59号 |
2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2006年7月11日 |
肇国税发〔2006〕78号 |
24 |
转发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 |
2010年8月25日 |
肇国税函〔2010〕117号 |
25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 |
2014年12月25日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8号 |
26 |
2016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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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网上办税发票信息安全的通知 |
2016年8月17日 |
肇国税办函〔2016〕163号 |
28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通知 |
2016年11月18日 |
肇国税函〔2016〕267号 |
29 |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
2014年5月15日 |
肇国税函〔2014〕65号 |
30 |
关于印发肇庆市国税系统纳税指南的通知 |
2010年8月31日 |
肇国税函〔2010〕118号 |
31 |
201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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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996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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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997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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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关于明确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1999年4月5日 |
肇地税发〔1999〕044号 |
35 |
2006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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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06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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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0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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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09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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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1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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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1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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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11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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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15年6月3日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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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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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2002年8月7日 |
废止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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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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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2002年8月7日 |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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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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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3年12月25日 |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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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9月29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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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6年5月25日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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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6年8月19日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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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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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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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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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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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6年5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