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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11〕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201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分局备案;超过100万元的,报市局备案。凡由分局备案的资产损失,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市局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管理清册》(表样附后)。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对需要现场取证的损失,应及时进行清理确认,并在证据保留期间督促企业及时申报,提出专项申报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申报手续。

四、市局、分局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征管软件→税源管理→企业所得税模块下做好台帐登记工作,市局将纳入所得税工作考核。

五、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政策,吃透文件精神;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资产损失备案管理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六、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马地税〔2009〕79号)同时废止。

七、各县局可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