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晋国税所发[2000]162号 2000-8-15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规定, 转发第一条(一)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转发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1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当事各方可选择“
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
通知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