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 1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范围内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1、保障性住房: 0.2%
2、普通标准住房: 1.5%
3、非普通标准住房: 2%
4、营业用房: 4%
5、其他类型
房地产: 2%
6、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标准不符的按本公告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