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揭市国税发〔2007〕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第一部分第一小点“各地应严格执行销售规模预警制和产品目录警戒制,继续做好‘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季度稽核分析和出口重点企业监控制度(具体规定见揭市国税发〔2005〕107号)。”废止;第二部分第二小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
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防止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大进项抵扣税额进行偷税和自营出口供货企业销售额超越生产规模及生产能力骗取出口退税,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加强我市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环节管理:
(一)加强企业生产能力监控,防止少报或虚大销售收入。税务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了解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等情况,结合主要生产设备规模及当期耗用原辅材料、燃动力分析投入产出和申报纳税情况,防止偷骗税行为的发生。各地应严格执行销售规模预警制和产品目录警戒制,继续做好“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季度稽核分析办法和出口重点企业监控制度(具体规定见揭市国税发〔2005〕107号)。
(二)加强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外加工的管理。税务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委外加工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委外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防止企业将购进货物视为自产货物出口。
二、加强购进环节管理:
(一)严格执行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有关规定,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按规定如实按期申报认证和抵扣,防止企业虚大各项进项抵扣税额或对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有意不进行认证抵扣。税务管理员日常对企业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发票验旧、用票资格审核、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滞留情况审核和其他检查时,应通过数据分析和核实企业库存情况等方式及时发现是否有虚大进项或隐瞒原辅材料等购进数量金额的异常情况。
(二)加强用废企业管理,防止虚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有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的,税务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废旧物资
增值税管理的意见》(揭市国税发〔2006〕62号)和《关于印发〈进口废塑料、废钢铁
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评估监控管理。
三、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辅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账务核算,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账务,如实进行账务核算。
四、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如实采集纳税人机器设备、厂房面积、工人人数等基础数据,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主要原材料投入、燃动力、工人工资、折旧费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其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规模,对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认定;对年实际销售额达到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督促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积极引导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尚未达标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能力和销售收入的监控,督促企业如实申报纳税,通过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强化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控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企业投入产出情况和税负水平的监控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应以季度为期限进行,对个别情况较为异常的,要逐月跟踪监控。经纳税评估疑点大或问题严重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为使各地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中做到有章可循,市局根据调研情况,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供各地使用(见附表),该指标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使用,具体评估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下发。
20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