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决定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5〕33号
)。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42号)。
上述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要求和职责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区)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和<税收业务分岗位工作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52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