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22 辽地税所〔1999〕29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结合辽财预字[1999]48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属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为省级收入,税款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上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沈阳、大连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其他市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附件:1.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2.辽宁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略)